法律纠纷的定义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报第31、32期
发布时间 :2025-06-24
《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10年12月24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科技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科技创新促进应当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动,全社会参与的原则,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培育创新主体,完善创新体系,培养创新人才,优化创新环境。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促进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确定科技创新发展目标、任务、投入、关键技术与重大专项等内容,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提高科技创新效率,推动建立和完善各类创新主体紧密联系、有效互动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
第七条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增强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能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从境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鼓励企业对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消化吸收再创新。
第八条高等院校应当组织研究开发机构和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加强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
第九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技创新的要求,统筹规划、优化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
科研机构应当面向市场和社会需求,开展科学技术攻关,为企业和社会提供科技服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关键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举办研究开发机构,或者采取委托开发、联合开发、共建经济实体和产学研战略联盟等方式,加强产学研合作,实现创新成果产业化。
企业根据发展需要编制科技创新项目、计划,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研究开发和解决技术难题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加强物流、港口等现代服务业和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生命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农业新品种、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推进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的发展。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海洋资源开发和利用、海洋安全和环境保护、海洋工程技术等海洋科技领域的研究,加快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海洋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产业发展要求,编制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指南,指导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服务科技创新的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让、专利代理、科技信息、法律服务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完善技术服务市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动建立与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
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拓展服务领域,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实现专业化、社会化、功能化发展。
第十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促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的规范化、制度化。
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实现资源开放共享、有效整合、合理利用,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创新成果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撑。
第十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消化和推广应用,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建设,推进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化发展。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布局优化发展的需要,优先安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用地。
第十七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等各类科技创新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提高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增强科技开发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和产业集聚能力。
第十八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制定人才培养的有效措施,加强人才引进的载体建设,完善人才公共服务体系,为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九条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优化学科和专业结构,构建与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结构相适应的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体系。
第二十条鼓励高等院校推进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相结合,鼓励本市高等院校、教育培训机构与国内外高等院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合作,引进国内外职业资格认证机构和人才培训项目,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科技创新人才。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科技人员培训制度,保障科技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通过各种形式的岗位技术培训,培养符合企业发展要求的科技创新人才。
鼓励企业将工作人员技术培训项目服务外包;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通过挂职、项目合作等方式进行交流培养。
第二十二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产业园区等建立院士工作站(室)、博士后工作站等高端人才集聚平台。
鼓励引进本市发展急需的高级技术研发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对引进的符合条件的人才,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补助或者资助。
第二十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在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
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经费,对完成该项职务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以股权投入方式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采取股权或者出资比例的方式,对完成该项职务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采用股权奖励方式的,其用于奖励的股权应当占该科技成果所占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第二十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需要的科技管理体制,加强科技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科技管理水平。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创新促进决策机制,健全科技决策程序,建立科技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推进科技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二十六条本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财政科技资金投入。财政科技资金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三个百分点以上。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应当重点面向企业技术需求的创新及产业化活动,提高科技投入的效率。
第二十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对科技创业企业进行投资,扶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初创科技企业和有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第二十九条 本市建立以资本市场为纽带的科技创新金融支持体系,促进金融资源整合,为科技企业提供高效的投融资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拓展科技企业信贷市场,完善适合科技企业融资需求的政策,推广适应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信贷产品,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的信贷支持。
第三十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制度。自主创新的产品和服务,在安全、技术、性能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
第三十一条本市企业委托外地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或者购买外地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利,所支出的委托研究开发费用或者购买费用,可以纳入本市研究开发费用统计,并依照国家和省、市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扶持、资助和奖励制度,鼓励、引导企业加大知识产权投入,促进重点产业和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支持建立以行业协会为主导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进步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的科技创新促进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有关负责人实行奖惩、任免职务的重要依据。
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绩效评价及其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的科技创新投入、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科技创新成效等纳入考核范围。
第三十四条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财政性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各项管理制度,保障财政性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财政、科技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科技资金投入、使用的绩效评估,科学制定评估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建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众共同参与的评估机制,公开评估结果,提高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
非政府设立的专业社会调查组织可以接受服务外包,依法开展相应的调查评估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对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财政性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的科技人员,原始资料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经专家评议和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项目结题。
第三十六条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科技资金以及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科技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创新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财政科技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以及绩效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另行制定。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4月15日在宁波饭店会议中心举行。受王辉忠主任委托,副主任郭正伟、卓祥騋分别主持会议,副主任邬和民、姚力、崔秀玲、施孝国及委员共40人出席会议(自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以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实有组成人员42人),市长刘奇,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张宏伟,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长江,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陶蛟龙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审议了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施孝国受主任会议委托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任命裘蓉为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由于高明政离开宁波行政区域,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告,其市人大代表职务及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城建农资环保委副主任委员职务自行终止,会议免去高明政的市人大常委会城建农资环保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会议作出了关于姚志坚、杨勇任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的决定,任命姚志坚为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和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委员,宋汉光为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和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委员,杨勇为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选举工作委员会委员。
二、会议审议了刘奇市长提请的人事任命议案。决定任命王仁洲、陈奕君为宁波市副市长;决定任命:林克宇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金俊杰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郑世海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劳可军为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王乐年为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主任,徐柯灵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姚志坚、杨勇任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
基于王文生、孙黎明2位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职务已经终止,因此他们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也自行终止。为了便于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任命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宁波移动公司总经理姚志坚和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共青团宁波市委书记杨勇2位为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提请这次会议作出决定。
基于目前市人大有关专委委员和常委会有关工委委员的缺额情况,为了加强有关专委和工委的建设,切实发挥专委和工委在地方人大工作中的作用,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惯例,根据常委会有关委员和有关代表的工作岗位特点、本人专业特长,主任会议提请任命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宁波移动公司总经理姚志坚和市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宋汉光为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勇为常委会代表人事选举工委委员。
市委综合考虑人大工作需要和常委会机关建设,于今年1月份通过差额推荐考察,提名裘蓉为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副主任人选。裘蓉先后在市财政局和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工作。2005年8月,任市人大常委会财政二室主任。裘蓉组织观念和大局意识较强,从事财政工作和预算监督工作时间较长,熟悉财政工作业务。事业心责任感较强,工作认真负责。个性直爽,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任现职以来,在工委领导的带领下,做了较多工作,取得一定工作实绩。主任会议认为,裘蓉担任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副主任是合适的,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任命。
基于高明政已辞去公职,并离开宁波行政区域,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市十三届人大代表职务及常委会委员、城建农资环保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职务,自行终止。根据市委提议,主任会议提请本次会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4月25-26日在宁波饭店会议中心举行。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辉忠到会并讲话,副主任郭正伟、邬和民分别主持会议,副主任卓祥騋、姚力、崔秀玲、施孝国及委员共42人出席会议。副市长成岳冲,市中级法院院长蒋剑巍、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长江、金珊,宁波海事法院院长诸锐璋列席会议。市政协副主席常敏毅应邀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7位公民旁听了本次会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会议听取了法制委主任委员刘晓明所作的关于该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对该条例草案修改稿部分条款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法制委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经表决,会议通过了该条例,待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二、会议审议了《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草案)》。会议听取了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劳可军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会议认为,随着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各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迅速增多,现行交通部2005年颁布实施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市政府1998颁布实施的《宁波市汽车维修业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机动车维修业快速发展,因此对我市机动车维修业加强立法规范是十分必要的。会议对该草案部分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要求作进一步论证和修改后,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会议审议了《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条例(草案)》。会议听取了宁波市卫生局局长张乐鸣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审议《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条例(草案)》的说明。会议认为,为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民生和谐稳定,在现行的《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关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的地方性法规是非常有必要的。为慎重立法,会议要求对该条例草案作进一步的论证和修改,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辉忠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对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更加注重立法创新,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二是更加注重监督实效,全力推动重大决策落实;三是更加注重调查研究,努力提高依法履职水平。
2010年10月下旬,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委员们认为,为规范慈善活动,保障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委员们对草案内容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常委会法工委将草案在宁波日报和人大信息网上公布,发送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并在海曙、慈溪、北仑等县(市)区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联系点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市民、社会各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工委会同内司工委、市法制办、市民政局对草案作了研究和初步修改,并将初步修改后的草案再次发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期间,又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了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3月2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草案第一条对条例的立法目的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弘扬慈善文化”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表述过于宽泛,经研究,建议删除。(草案修改稿第一条)
草案第二条对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红十字会和基金会是慈善活动的重要主体,其活动主要适用已有的国家法律、法规。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红十字会、基金会的慈善活动,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考虑到慈善活动的开展方式主要是捐赠财产和提供慈善服务,慈善志愿服务是慈善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省和市对志愿服务已制定了专门的法规,为了避免重复立法,建议在该条增加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慈善志愿服务活动,依照省、市有关志愿服务的法规执行。”(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草案第三条对“慈善活动”的含义作了界定,有的委员提出,救援和社会救助主要是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而慈善活动主要是民间自发的行为,主要是指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医、助学、赈灾等活动,经研究,为保证上下文之间的统一,同时考虑到法律对“公益事业”有明确的定义,其范围与慈善活动的内容有些交叉,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慈善服务等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医、助学、赈灾和其他公益事业等活动。”(草案修改稿第二条)
草案第四条对慈善活动的原则作了规定,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建议增加“自愿”、“无偿”、“公开”、“平等”等相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四条)
草案第五条对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责任加以规定,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建议增加“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草案第六条对民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民政部门不仅要承担对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更多地是要承担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第二款中相关部门也存在列举过多但列举不全的情况。经研究,建议将民政部门的职责修改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慈善事业的发展和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慈善活动的监督、服务等相关工作。”同时将草案第五条第二款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规定调整至本条第三款。(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草案第九条对慈善文化的弘扬等作了规定,有的委员和单位提出,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传授慈善知识,培养慈善理念,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有的委员提出学校开展慈善活动应当考虑学生的年龄和经济能力,以避免学生盲目攀比。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学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传授慈善知识,培养慈善理念。学校开展的慈善活动,应当与学生的年龄、智力发展状况相适应。”(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草案第十条对“慈善组织”作了界定,有的委员提出应当明确慈善组织可以开展的活动,经研究,建议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慈善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成立,以慈善为宗旨,依法开展募捐和慈善服务等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同时建议将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对慈善组织成立的规定调整至本条第二款,考虑到国家已经对社会组织的管理、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慈善组织的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机关都是民政部门,建议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成立慈善组织。”(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草案第十一条对慈善组织的机构和管理方式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慈善组织的章程非常重要,建议草案对此加以明确规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规定制订章程,并依法设立理事会、监事和办事机构,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并增加一款对慈善组织章程中应当载明的事项进行明确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
草案第十二条对慈善组织的人员工资福利、行政办公支出情况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行政”和“福利”的表述不妥,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草案第十三条对慈善组织的资产管理作了规定,有的委员建议增加慈善组织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等内容,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
草案第十五条对慈善组织可以开展的慈善活动作了规定,考虑到该条内容与草案修改稿第二条存在重复和概括不全的问题,建议将该条删除。
草案第十六条对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公布的内容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应当明确公布的渠道。经研究,建议修改为“慈善组织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相关网站向社会及时公布下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
草案第十七条对慈善组织终止的程序等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慈善组织不同于其他一般的社会组织,建议草案对慈善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作明确的规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慈善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章程规定处理,因章程规定不明确或者章程规定的接受对象、用途范围等情况发生变化而难以执行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决定转入其他慈善组织,用于发展慈善事业,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损毁。”(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草案第十八条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募捐活动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要明确募捐的具体含义,同时委员们对该条第二款的意见比较集中,认为对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的募捐活动限制过多,不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建议在该条第一款增加对“募捐”含义的界定,同时根据委员的意见,为进一步鼓励慈善活动的开展,建议对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开展募捐活动规定三种方式,分别是委托或者联合慈善组织共同进行和取得募捐许可后独立开展;考虑到个人开展面向社会的募捐活动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建议删除。同时建议增加一条,对申请募捐许可的条件、申请程序、许可证的颁发等相关内容作明确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草案第十九条对在特定范围内开展帮助特定对象的互助性募捐活动作了规定,有的委员和基层单位建议增加“需要经过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的同意”,以保证慈善活动的公信力。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关内容,并建议增加第二款规定,明确“开展前款规定的互助性募捐活动,不需要经过行政许可”。(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
草案第二十一条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方式作了规定,根据草案修改稿对募捐主体的修改,建议增加“取得募捐许可的组织”的相关内容,同时根据委员和基层单位的意见,建议增加第二款规定“鼓励慈善组织在社区(村)等基层单位设立经常性募集捐赠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
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以义演、义赛、义卖、义拍等方式开展的募捐活动”单列一条作规定,并对有关内容作适当的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
草案第二十三条对慈善组织应当出具的捐赠凭证等内容作了规定,有的委员建议明确“凭证”的具体含义,并提出募捐结束后三十天向社会公告募捐情况,时间过长。经研究,建议将“凭证”修改为“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将募捐结束后“三十天”修改为“二十天”,并增加“募捐情况报民政部门备案”的相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
有的委员提出,实践中不按承诺兑现捐赠的情况时有发生,建议法规对此作明确规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对捐赠人不能当场兑现捐赠的情形作了规范。(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
有的委员提出,实践中存在慈善服务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时,剩余的募捐财产如何处理的问题,建议法规对此作明确规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明确慈善组织应当告知受益人有关募捐财产的使用要求,慈善服务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时,慈善组织应当终止服务,剩余的募捐财产应当退回慈善组织。(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
草案第三十条规定,慈善组织每年慈善项目总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有的委员和慈善组织提出,“总收入”的含义不明确,建议作进一步规定,经研究,建议将“总收入”修改为“募集总收入”。(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
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慈善组织对完成的慈善项目应当及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估,有的委员和慈善组织提出,所有的慈善项目都要开展绩效评估要求过高。经研究,建议修改为“必要时,对完成的慈善项目开展绩效评估”。(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
草案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对慈善志愿服务的有关内容作了规定,考虑到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三款已规定,志愿服务活动依照省、市有关志愿服务的法规执行,建议删除该两条规定;同时,增加一条,规定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服务活动,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
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表彰奖励制度,有的委员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市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境外人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也是一种表彰奖励制度,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
草案第三十七条对开展社会公益项目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社会公益项目范围太广,建议修改为开展慈善活动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经研究,建议将“开展社会公益项目”修改为“开展慈善活动,兴办慈善实体”,同时该条第一款的内容与总则的相关内容存在重复,建议将该款删除。(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
有的委员提出,慈善事业应该倡导互帮互助的原则,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对慈善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在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难时,可以向慈善组织提出服务申请,慈善组织应当优先给予服务。(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条)
草案第四十条对强行募集、摊派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为了与修改后的上下文保持一致,并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整合,建议在该条中对慈善组织和其他募捐组织的违法行为集中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
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未出具捐赠专用收据的,由民政部门给予处罚,有的委员提出,本条处罚的职权属于财政部门,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
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有的委员提出,是否制定实施细则可由市政府自行决定,不需要经过法规授权,经研究,建议将该条删除。
此外,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还对草案有些条文的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适当调整。
本次会议于25日对《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总体上看,草案修改稿根据委员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所作的修改,较好地反映了实际情况和需要,内容已经比较成熟。委员们在审议中也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见与建议。法制委员会于今天上午召开会议,研究了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表决稿)》。现将研究和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草案修改稿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目的,有的委员提出,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弘扬慈善文化也是一个重要的内容,经研究,建议根据委员的意见作相应修改。(草案表决稿第一条)
二、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一款中规定,慈善组织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有的委员提出慈善组织应该强调外部监督,经研究,建议删除相关内容。(草案表决稿第十一条)
三、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有的委员提出,慈善财产管理的首要原则是安全,不宜强调保值增值,经研究,建议删除。(草案表决稿第十二条)
四、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规定了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需要开展募捐活动,可以委托或者联合慈善组织开展,也可以取得募捐许可后单独开展。不少委员提出,条例主要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我市通过多年的实践已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而条例规定的许可程序过于繁琐,作出许可决定的时间过长,会影响公众对慈善的热情和积极性,限制了慈善活动的开展。经研究,建议将许可制度修改为备案制度,并对备案条件、报送备案的材料等作出明确规定,(草案表决稿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五、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对帮助特定对象而开展互助性募捐活动作了规定,条例中所称的特定对象并不限定在本单位或本社区内,有的委员提出,实践中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募捐活动也比较多。经研究,建议根据委员的意见增加相关内容,并为保持上下文的衔接,删除该条第二款规定。(草案表决稿第十九条)
六、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开展募捐和慈善服务的原则表述与第四条存在内容重复,建议根据委员的意见将相关内容删除。同时有的委员提出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新闻媒体的表述容易使人理解为对新闻媒体的不信任。经研究,建议删除。(草案表决稿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
七、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对以义演、义赛、义卖、义拍等方式开展的募捐活动作了规定,根据有的委员意见,建议将该条两款内容合并,作统一表述。(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三条)
八、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慈善组织提供社会公益服务。有的委员提出,“购买服务”不是法律用语,经研究,建议删除相关内容。(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七条)
九、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条对慈善组织和其他募捐组织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有的委员提出,该条第一项规定的“以募捐名义谋取私利”与第四十四条内容存在重复。经研究,建议将相关内容删除,并对文字表述作适当修改。(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一条)
十、根据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情况,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对其他募捐组织未向民政部门备案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三条)
十一、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条对侵占、挪用、损毁慈善财产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根据有的委员意见,建议增加“赔偿损失”的规定,并为与上下文保持衔接,对文字表述作适当修改。(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五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业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从事合法权益,市交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草案)》。此草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升,机动车正逐步成为群众的代步工具和普通家庭的重要财产。据统计,截至2010年12月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达153.39万辆,其中汽车86.04万辆,且继续保持较快增长态势。与此同时,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也得到迅猛发展。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市拥有各类机动车维修企业(户)3964家,从业人员2.16万人,年维修量近400万辆(次),维修产值达18亿元人民币。基本形成了一类维修企业为骨干、二类维修企业为基础、三类维修企业为补充,门类齐全、网点布局较为合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市场。
相比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市对该行业的管理却存在着内容较少、范围较窄、系统性较差、适时性较弱等缺陷。现行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制度主要有交通部2005年颁布实施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市政府1998年颁布实施的《宁波市汽车维修业管理办法》。实践证明,市政府规章的滞后性和交通部规章的原则性已不能有效适应我市机动车维修业的快速发展。
因此,加快制定内容丰富、系统性较强的适时性法规,有利于适应和促进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近年来,机动车维修行业服务对象的多样化,机动车维修技术和质量要求有新提高,国外知名机动车品牌销售企业参与维修等新变化,给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带来了新挑战。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发展中许多矛盾和问题亟待解决:一是机动车维修业整体发展水平偏低。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检测及维修设备落后,返修率高,无品牌效应;二是机动车维修质量欠优。不按规定的技术标准维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材料等,严重危及行车安全;三是机动车维修经营主体资信能力有待提升。缺乏有效的资信评估及规范,资信能力较差;四是机动车维修业无序竞争严重。不少维修经营业户既无合法经营手续,又缺乏必要的维修设备和技术质量保证措施。总之,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竞争尚欠规范,不仅阻碍维修行业本身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影响机动车运行安全。
因此,在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长的情形下,要培育健康、有序发展的机动车维修行业,迫切需要由地方性法规调整、规范和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良性运作和良好发展。
近年来,机动车维修投诉已成为新的消费投诉热点,主要集中在维修价格混乱、虚构故障,配件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和服务承诺不兑现,虚抬维修价格或增加消费者维修费用等方面,严重损害了托修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原因:一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托修人(消费者)掌握信息不对称。多数托修人缺乏对维修价格、配件质量及机动车构造的认知,加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告知不明确导致双方产生分歧;二是机动车维修业从业人员普遍素质不高。由于现行机动车维修准入门槛较低,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据统计,我市2万余名从业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800余人,仅占总人数的4%,初中以下学历占近86%。
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明确机动车维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机动车维修行业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安全问题,维修市场参与主体多样、各种关系错综复杂、市场管理难度较大,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难以进行有效规制和监督,许多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查处,行业管理部门也处于“想管好”却“难管好”的尴尬境地。同时,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也离不开交通、公安、工商、环保、安监、质监、价格、城管等多部门相互协作,但现行规定对各管理部门的职权职责未予明确,导致职责不清、分工不明。
因此,以法规形式明晰和强化各相关部门职责,增强各部门间相互协作的有效性和责任性,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全面管理,对促进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很有必要。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是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确定的2010年立法论证调研项目和2011年立法制定项目。根据立法工作要求,在市人大财经工委、法工委的指导下,市交通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并参考杭州、青岛、南京等地的机动车维修立法经验,起草了《条例》。与此同时,采用立法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和专家咨询等方式,以及在宁波市政府门户网站、宁波政府法制信息网、宁波市交通局网站上全文刊登等渠道,充分征求并吸纳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消费者代表、机动车维修企业代表和广大市民的意见。经反复修改,形成《条例》现稿,于今年4月6日经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现稿共七章五十六条,主要从适用范围、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规范、机动车维修业质量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范。现就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业经营以及对机动车维修业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并且在该条第二款中明确,机动车维修业包括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此外,《条例》在第五十四条中还对机动车以及机动车维修经营的概念作了明确,便于操作。
(二)关于机动车维修业的经营许可。《条例》第二章专门对机动车维修业的经营许可作了明确规定。考虑到我市的危险化学品车辆比较多,与一般车辆的维修相比,需要有更严格的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因此,《条例》在第九条第二款中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单位,设置了专门规定,并在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中,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设置了禁止行为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的管理。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的行为,增强消费者的知情权,《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实施服务信息公开,并明确了公开的具体内容,便于操作。此外,《条例》还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中对机动车维修的收费结算、指定托修、机动车维修合同的签订等行为作了规范。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行为,《条例》第二十一条设置了相应的禁止行为。
(四)关于机动车维修的质量管理。机动车维修中的配件质量直接关系到维修质量的好坏,因此,《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专门对机动车维修中的配件质量及管理作了专门规定,其中第二十九条还明确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机动车维修配件应当加贴条形码,实行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作了规定,明确了维修质量检验合格的车辆应当出具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此外,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还对机动车维修的质量保证期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便于更好地维护托修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便于托修人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发生纠纷时的投诉,《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专门对投诉处理及维修质量鉴定作了规定。
(五)关于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专门对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行为作了规范。其中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机动车维修业管理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评制度、投诉举报制度等各项制度的建立,便于更好地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监管。《条例》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所采取的行为等进行了规范,便于操作。
(六)关于法律责任。考虑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不少违法行为,如“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已有明确的处罚条款,因此,本章在第四十六条中规定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其规定进行执行。”本章的法律责任的设定主要是对相关法规的补充。此外,考虑到机动车维修业除了涉及道路运输方面的法规外,可能还会涉及工商、环保、消防、治安、安全生产、质监、市容环境卫生、价格等管理事项,因此,《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工商、环保、消防、治安、安全生产、质监、市容环境卫生、价格等管理事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之一。为了制定好本条例,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提前介入《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2010年3月,财经工委会同法工委、市法制办、交通局等有关部门,赴外地进行了学习考察,就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等问题进行学习和交流,借鉴外地好的经验和做法。2010年9月,财经工委听取了市交通局条例起草情况介绍。2011年3月,财经工委多次参与了市法制办召开的座谈会,听取了各方代表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4月6 日市政府召开第98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4月7日,市人大财经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近几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各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迅速增多。随着机动车维修业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新的矛盾和问题,亟需用条例来规范和解决。一是部分机动车维修企业维修水平偏低,维修质量差,影响机动车的运行安全,也影响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发展水平。二是机动车维修市场存在价格混乱、虚构故障、配件以次充好和无序竞争等问题,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使机动车维修方面问题成为投诉新的增长点。三是对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存在职责不清,分工不明,容易导致监管缺失,多头管理,相互推诿等问题。现行有效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制度主要有交通部2005年颁布实施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市政府1998年颁布实施的《宁波市汽车维修业管理办法》。交通部规章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宁波市汽车维修业管理办法》对我市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已经不适应机动车维修业快速发展。因此,有必要制定《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以适应和促进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健康和快速的发展。
《条例(草案)》经过较长时间的调研、起草和论证,从我市实际出发,在条例的适用范围、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规范、机动车维修业质量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范,保持了同上位法的一致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机动车维修业的管理工作实际,对具体内容进行细化,具有可操作性;借鉴了兄弟省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法规中好的做法,总结吸收了我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中好的经验,增加了具有我市特色的条款,具有创新性;保护了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注重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机动车托修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兼顾各方相结合的原则。总的来看,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预防和依法处置医疗纠纷,有效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拟定了《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草案)》,并经2011年4月6日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07年11月,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有两个突出特点:第一,设立人民纠纷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第二,引入医疗责任保险,建立医疗纠纷理赔处理机制。《办法》是医疗纠纷处理的制度创新,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在化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截止今年2月底,全市已调处终结纠纷1741起,引导97起纠纷进行尸检或鉴定,发放责任追究或整改通知书822份。2009年、2010年,对已调处终结案件的问卷调查显示,患方对第三方介入处置医疗纠纷的满意和基本满意率接近100%。我市解决医疗纠纷的成功做法受到国家有关部门高度认可,被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权威媒体称为医疗纠纷的“宁波解法”,并被全国各地广泛学习和参照。
去年7月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陆续实施,对医疗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医疗纠纷处理做了一些新的规定。另外,《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问题,比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和工作程序还不够明确;部分乡镇政府和部门按照传统的工作方法处置医疗纠纷,有的随意给予高额赔偿。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将《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作为今年的地方性法规制定项目。
按照立法计划,市卫生局在对《办法》实施3年的情况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草案》初稿。市政府法制办通过书面、网络等方式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深入鄞州、余姚等地听取一线的意见并做了修改、完善。4月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草案》。《草案》共五章五十五条,现将其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总则。总则重点对人民调解、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风险金做了规定。其中《草案》第七条规定,市和县(市)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关于医疗责任保险,《草案》第九条要求公立医疗机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此外,《草案》第十一条根据《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建立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通过医疗机构缴纳、社会捐赠、政府补助等途径筹集,作为医疗责任保险金的补充。这主要是考虑到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赔偿幅度加大;还有部分医疗机构向患者赔偿后,难以向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厂家追偿;此外,医疗机构投保的是责任保险,如果属于无责的情况,患者损失就难以弥补。由于医疗责任风险金筹集、使用、管理还比较复杂,因此,《草案》要求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关于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这为了预防医疗纠纷,《草案》第十三条到第二十二条对医疗机构和患方提出了具体要求。首先是强化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包括加强管理及培训;建立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医患沟通制度,严格执业规范、制定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置预案。《草案》也要求患者及其亲属如实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按时支付医疗费用、依法表达意见和要求等。
此外,《草案》第二十三条到第二十八条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做了规定:首先是要求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并按照预案处置纠纷;其次是对卫生、公安部门在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处理职责做了明确;最后,针对聚众占据诊疗场所、停尸闹丧、阻碍医师依法执业等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行为,《草案》第二十七条也做了禁止性规定。
三、关于医疗纠纷的协商、调解。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向医调会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向卫生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医疗机构和患方协商解决的,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医疗机构应当移送理赔部门处理,由理赔部门和患方协商解决。索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再行协商。
《草案》还对调解程序作了详细规定。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医调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医调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调解终结。此外,《草案》还明确了行政调解程序。对协商、调解或者判决结案的,保险机构应当将协商协议、调解协议、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四、关于法律责任。《草案》针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调解委员会、公民等不同的行为作了相应的处理规定。针对实践中发生的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协商、调解、判决等过程中违反规定承诺赔偿或给予赔偿的,在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是2011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制定项目。早在2007年,我委就为《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政府令,于2008年3月1日实施)的出台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及有关部门开展调研、探讨,从政策层面、法规层面及社会公平层面对《办法》的合理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并提出积极建议。2010年4月,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组成立法调研组专程赴山西省就人民调解引入医疗纠纷处置作座谈调研,同时,围绕我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现状,借鉴国内外预防处置医疗纠纷的有效经验,就该《条例》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进行深入调研。在《条例》草案形成过程中,我委和法工委主动参与,提早介入,听取情况提出建议,相关部门多次征求社会各界及有关专家意见,不断完善《条例(草案)》。2011年3月29 日,我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1.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及“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医药卫生法律制度,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建立患者投诉管理机制和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积极发展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等。因此,建立起规范完备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机制,既符合国家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方向,也符合地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
2.是保障民生和谐稳定的需要。近年来,全国各地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医患矛盾比较突出,严重干扰了医疗秩序,影响了人民群众就医和医务人员的执业环境,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条例》的制定实施,对于进一步明确各级机构和组织的法律地位,引导规范各部门、医疗机构及广大群众正确处置医疗纠纷,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医患氛围,缓解医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必将起到积极重要的作用。
3.是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法制化的需要。《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政府令实施3年来,以第三方人民调解机制和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机制为鲜明特色的医疗纠纷“宁波解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全国各地上百个城市前来宁波考察了解。为使这一《暂行办法》更具刚性和法律的约束力,将《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是必须的。
《条例(草案)》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立足宁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实际,对医疗纠纷的定义、适用范围、法律责任、各级机构和组织的设置及职能等方面问题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同时,《条例(草案)》在《暂行办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损害赔偿依据的法律规范、建立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的起赔额度等,既符合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也切合宁波现实需要,内容可行,操作性较强。委员们审议认为,《条例(草案)》基本成熟,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的发挥。《条例(草案)》规定,对医疗纠纷可采取“内部协商、人民调解、行政申请、提起诉讼”等四种途径解决,其中,“人民调解”则是“宁波解法”的亮点之作。条例对保险理赔机构介入医疗纠纷处理的规定较为明确,委员们认为,法规应强化人民调解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主导作用,使其在维护医患双方尤其是患方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2.关于对医务人员责任义务的设置。委员们建议,应从严设置医务工作者的从业规范,增加对其从业活动中时有发生的如“延误诊疗”或“过度医疗”等违规问题的设定,以显示法规赋予医患双方公平对等的民事权利和对百姓生命权的充分尊重。
受市政府委托,现就2010年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总体情况、近期建设规划与东部新城规划年度实施情况及2011年主要工作安排报告如下:
2010年,我市城乡规划工作以党的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以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为主线,以把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全面推向新阶段为目标,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职能,加强规划编制,创新规划管理,狠抓队伍建设,提升服务水平,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各项任务。
(一)开展规划基础研究。为培育城市发展新的战略增长动力和空间,实现科学转型及跨越发展,于2010年4月份正式启动2030城市发展战略研究,通过前期准备、实地调研和专题研究,已完成总报告初步成果。在此基础上,召开了宁波2030城市发展战略研讨会。为科学评价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经过近几年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实施情况,开展了宁波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紧密结合宁波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规划管理需要,开展了《余慈地区与宁波中心城同城化发展规划研究》、《宁波卫星城(新型小城市)发展与规划研究》、《宁波市城市生态带规划控制研究》等年度重点研究项目。
(二)大力推进控规编制报批工作。为进一步梳理控规工作思路,切实提高控规的编制和管理水平,开展了控规编制管理若干问题研究、控规一张图管理研究等。火车南站地段、江北核心区、湾头地区等重要地段的控规陆续审批通过。对火车东站-潘火地段、机电工业功能区块、后孙、鄞奉、长丰、原化工区地段6个控规进行了修编。开展了姚江新区概念规划和城市设计、甬江北岸控规编制。围绕“中提升”战略做好甬江东岸(甬江大桥-庆丰桥)、滨江大道(庆丰桥-中兴大桥)、湾头区块、月湖历史街区、老外滩延伸段、新马路地段等重点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整治规划。组织召开4次规划审议联席会议,及时审议有关规划编制成果。
(三)深化完善各片区规划编制。开展了鄞州新城区下应片区核心区块城市设计、鄞州奉化江两岸城市设计等重点区块城市设计。完成宁波(镇海)大宗货物海铁联运物流枢纽港、镇海新城南北区控规等规划编制。开展了北仑《滨海新城空间发展与利用规划》和《滨海新城整体开发策划》。完成《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开展了东钱湖一区三基地及产业空间布局研究、筑岛及浮岛策划与概念性方案设计。完成梅山国际商贸区控规、地方文化社区控规。启动大榭总规修编。相继完成了高新区总部基地二期的整体规划设计和IBM物流园区的规划、保税区南区配套区功能规划研究。
(四)推进规划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完成杭州湾新区规划分局机构设置及领导配备,以及慈城卫星城规划分局的领导配备、工作职能划分等相关工作。在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时,引入了三维模型数据,对新建和现状建筑进行模拟分析,从而提高了方案审查的工作效率,增强了方案审查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市规划局成立了技术委员会,并研究制定了工作规程。
(五)提高规划管理法制化水平。多次参加《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立法调研活动,省《条例》颁布实施后,进行了学习宣传,并参加省厅组织的培训。制定出台了《宁波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组织进行了《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立法调研。根据要求,市规划局对6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其中继续有效49件,废止10件,修改7件。研究制定了《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制定出台《宁波市建筑外立面装修管理办法》、《宁波市办公建筑行政许可暂行规定》。印发了《市规划核实面积测量操作技术规定》(试行)。
(六)提高村镇规划管理水平。赴鄞州、北仑、镇海等地进行农房“两改”规划工作调研,对城乡规划法贯彻实施以来村镇规划的管理问题、村庄规划编制、村民建房等问题进行了摸底。启动农房“两改”和建设美丽村庄规划试点工作,深入各县市调研,做好试点村的筛选,探索新农村建设和农房“两改”新模式。督促指导7个卫星城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卫星城的规划工作全面启动,以规划引领卫星城市建设。
(七)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信息化水平。完成市“十二五”基础测绘规划草案编制。认真做好基础测绘项目实施工作,完成全市似大地水准面精化、宁海象山(南部)1:1万数字地形图入库、城市三维精细模型、海曙、江东区1:500数字地形测量动态更新等项目。积极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应用与共享,有效避免了重复测绘。累计向社会各界提供各类成果7千余份,为绕城高速和轨道交通等重大工程建设提供了测绘保障。加快推进规划局系统内部信息共享与应用,完善了局与分局数据库同步更新机制。积极推进市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了项目实施方案。
(八)大力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按照统一部署,扎实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精心策划,认真组织,确保创先争优活动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有序推进。研究制定了开展第七轮文明机关创建、深化作风建设年、创先争优活动和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等实施意见。深入开展“规划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活动,赴街道、社区、乡镇开展规划宣传、咨询和服务活动。在规划“三进”活动中,帮助基层解决了一批涉及规划管理方面的困难和问题。认真学习贯彻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组织了专题辅导讲座,签订廉政责任状,组织了专项检查,推进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按时办理完成人大建议78件,其中主办件15件,办理过程满意率达100%。
根据《宁波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确定的目标,2010年以深化实施“中提升”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为重点,加快推进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全年中心城共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811件,用地面积25.38平方公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037件,用地面积33.64平方公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136件,建筑面积2101.8万平方米。
(一)加快推进“中提升”重点区块规划建设。组织召开进一步做好“中提升”规划工作座谈会,对做好“中提升”规划服务工作进行部署。围绕转型升级和重大项目推进,建立了规划管理跟踪服务制度。做好湾头启动区、江东核心滨水区前期规划准备工作。完成莲桥街文化商业综合区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深化完善鄞奉路滨江商务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完成了南部商务区一期6个项目的规划验收和二期的16个项目的建筑方案多方案比选。完成月湖西区历史街区一、二期收储改造选址,推进宁波大宗货物海铁联运物流枢纽港、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规划实施工作。中心城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初具规模并发挥效益,集聚、辐射、服务功能进一步提升。
(二)完善交通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完成了永达路快速通道和南、北外环快速路规划设计方案。开展了2010中心城市交通对策研究、南站区域交通规划与组织设计、中心城排水专项规划。完成三江片公共停车场实施评估及规划调整、中心城公交专用道规划。办理完成轨道交通一号线号线用地许可、火车南站扩建方案、铁路货运北站迁建方案等。《宁波市余慈地区轨道交通线网规划》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完成宁波市给水环网毛家坪水厂出厂管复线工程的规划方案,开展鄞州区乡镇给水总干管改造工程规划。
(三)加大民生工程规划实施力度。落实住房建设的要求,编制完成中心城2011年住房建设计划,大力推进住房建设和保障工作。及时做好孝闻巷地块、江北大通路地块、湾头城中村部分地块、江东南余、余隘旧村、史魏家改造地块等城市土地收储出让、城中村改造及非成套房改造的规划管理与服务工作。按照2010年重点城建项目建设目标责任分解的要求,开展中山路、机场路街景整治规划,做好百丈路、环城西路等主干路的整治规划。开展了户外广告、缓解交通拥堵、城市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管理等当前城市规划管理中热点、难点问题的调研,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划管理措施。
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世纪新城的总体战略目标,2010年围绕东部新城近期开发建设项目做好规划服务工作,在保证品质的前提下,加强协调沟通,加快推进项目审批。
(一)重点区块开发的规划实施情况。2010年东部新城继续全面推进重点区块开发建设,在建、新建或基本完成前期方案设计准备开工建筑的项目包括:
国际贸易展览中心区:总建筑面积近20万平方米的常年展2#馆已经全面建成。在建的滨水配套区公寓、五星级酒店项目目前已经完成主体结构,现在进行外立面及室内装饰施工。
金融中心区:总建筑面积约36万平方米的金融中心北区已经完成土建主体工程,外立面装修工程也基本结束。目前,市政工程和内部装修全面展开。
总建筑面积约40万平方米的金融中心南区目前地下室桩基施工正在进行,四个地块的建筑方案地上部分也基本全部确定。
航运中心:宁波在建的第一高楼:高度达256.8米的环球航运广场(即国际航运服务中心二期)地下室工程已经基本做到地下二层顶板,局部做到了正负零位置,工程进展顺利。
行政办公综合区:本区块包括六个地块共七个单体项目,总建筑面积约24万平方米。包括行政办公综合楼、行政服务中心、会议中心、后勤服务中心、信访安保中心、商务中心、信息中心等项目。目前,行政服务中心、会议中心、行政办公综合楼、商务中心、信息中心等几个单体均已结构封顶,商务中心同步进行外立面工程,行政办公综合楼外立面及内部装修同步进行中。同时,该片区的景观设计方案基本确定,夜景照明设计也正在进行中。
文化广场:地上总建筑面积达30万平方米的文化广场由东西向的后塘河分为南北两块。后塘河以南区块的群艺地块和会所沙龙地块土建工程基本完成,准备进行外立面工程。后塘河以北区块的科技馆地块和影院剧院地块基本完成地下室工程。
门户区:地上总建筑面积达40万平方米的门户区项目将打造一个集商业旅游、休闲于一体的大型休闲商业广场。该项目由东西向的后塘河分为南北两块。后塘河以北区块已开始地下室和桩基施工,后塘河以南区块单体建筑方案基本确定。
雷迪森国际中心二期、宁兴国际广场、恒元商务楼、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项目正在进行桩基施工或完成地下室工程。
东寅银座、C2-3地块商务办公楼、宁波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农科院办公楼、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大楼等项目接近完成土建工程。
(二)规划深化研究工作情况。市政府批复的规划有《东部新城核心区C3区块城市设计导则》、《东部新城核心区城市照明规划与导则》、《东部新城核心区以东片区雨水利用专项规划》。随着目前东部新城核心区大量地块的开发建设,景观环境的建设也逐渐纳入议程。组织编制了《东部新城生态走廊景观设计》、《东部新城CBD中央广场和中央公园景观设计》、《杨木碶河景观设计》。开展了《东片区河道花园住区社区营造规划研究》。编制完成了《〈东部新城核心区城市设计导则〉实施评估》,根据评估结论意见,对《东部新城核心区城市设计导则》进行修编。
一年来,我市城乡规划与实施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城市功能与品位需要进一步优化与提升,城市空间面临内涵提升与外围拓展双重任务;二是随着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鄞州南部商务区、江北姚江新区、北仑滨海新城及空港经济区的提前发展建设,需要总规根据新的发展形势对用地布局做出相应的调整。三是一些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落地难,群众诉求缺少统一、规范的沟通、解决渠道,一定程度上给规划实施增加了难度。这些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需要下一步不断加以研究解决。
2011年是“十二五”发展开局之年,是我市推进“六个加快”、全面推进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的关键之年。我局将从城市在转型发展和新型城市化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市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要求愿望入手,围绕“十二五”期间城乡规划工作的总体目标和思路,以规划引领城市功能的跨越,推进城乡空间的融合,带动大产业、大平台、大项目、大企业、大枢纽、大网络的建设,促民生、提品质、树形象,为及早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宜居港口城市提供规划保障和支撑。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以加强2030城市发展战略研究为主导,积极探求城市转型发展新对策。深化2030城市发展战略研究,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围绕当前我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研究“现代都市”、“国际门户”“海洋经济”、“总部经济”、“智慧城市”等重要课题,为构建经济新形态、实现转型升级当好参谋。
二是以加强区域统筹规划为着力点,努力推进新型城市化进程。按照建设“一核两翼多节点”网络化大都市的构想,在深化完善象山港地区保护规划的基础上,开展宁波南翼地区空间布局研究;继续强化北部余慈地区研究,全面推进慈溪、余姚的相向融合;根据区域交通一体化要求,开展市域综合交通规划;进一步深化完善杭州湾新区总体规划;加快完成慈城等7个卫星城的总体规划编制,提升卫星城的集聚功能;深化完善中心镇、中心村规划,推动建设“美丽乡村”工作;进一步完善乡镇规划管理体制,推进规划管理体制向乡镇延伸。
三是以加强近期建设规划为指引,更加注重城市空间布局的优化协调。编制完成新一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做好与“十二五”规划的衔接。在体现城市“一盘棋”建设总体思路和兼顾各地各部门各领域实际发展意愿的基础上,合理安排未来5年的城市建设行动计划,积极做好空间资源的统筹与集约节约利用,做到中心城内涵提升与外围拓展相结合。
四是以加强重点区块规划为抓手,加快形成宁波城市经济新的增长极。充实和完善对湾头区块、鄞奉路滨江商务居住区、月湖西区、铁路南站客运枢纽等区块的细部研究。加强对高新区软件产业基地、姚江新区、甬江北岸、气象路地段、火车东站潘火门户地区、江东中山东路沿线景观等一批重点区块的布局研究和规划。完成《宁波市东部新城核心区城市设计导则》修编调整、《东部新城核心区特色景观元素研究》和《东部新城东片区河道花园住区社区营造规划研究》。开展《东片区核心区块城市设计》的编制和《东片区邱隘总部基地城市设计》的完善工作,以推动东片区的建设。
五是以加强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体系规划为重点,更加注重民生事业的持续改善。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社会养老、教育医疗、体育、公交等专项研究。引导完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优化设施建设格局,提高服务水平。加大住房用地供应,优先保证保障房和普通商品用房用地供应。做好高铁、城际轨道、市域轨道网络和节点的深化研究,妥善处理交通枢纽与中心城区的关系,继续做好疏港交通的改善,促进港口产业城市的协调发展。
六是以加强城市人居环境规划为目标,更加注重城市形象和品位的提升。进一步做精做细城市设计,开展三江六岸整体城市设计、三江口核心区改造提升规划及城市设计,优化提升用地空间布局和环境景观;改造提升滨水空间,加强姚江新区与对岸、甬江南北两岸的景观融合,加快形成城市特色滨水文化节点;配合做好老城特色重点地区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是以提高规划管理效能为重点,优化规划管理方式。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优化内设机构设置和职能调整,完善调整市规划部门与老三区分局事权划分,提高规划服务效率和水平。继续完善全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例会制度,加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多方参与,寻求解决问题更为有效的途径和方式,论证研究建立规划审批电子报批制度,从而为创新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打下扎实的基础。改进城市重要基础设施、民生工程、重大项目的规划管理方式,建立跟踪联系服务制度,提高服务效能。
八是以制定出台《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加强以《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为基础,以《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为主干,法规、规章、管理规范构成的富有宁波特色的规划管理法规体系建设。做好列入市人大立法计划的《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起草修改。修改完善《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规定》。加强规划管理、村民建房、规划执法、信访等问题调研和政策制定,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九是以深化地理信息共享服务为目标,加快推进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积极推进市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库建设,构建市地理空间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加快建设政务电子地图数据库、地名地址数据库等专题数据库,做好地理空间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试运行工作。在测绘地方标准出台基础上,全面完成市基础地理信息库标准化改造;加快中小比例尺基本地形图更新速度,保障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用图的需求;加强海洋测绘,为我市推进陆海联动,发展宁波海洋经济提供科学依据。
十是以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和“三思三创”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加强队伍自身建设。认真抓好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学习贯彻,切实加强局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努力提高推动城乡规划科学发展的领导能力。按照中央和省、市委创先争优活动的部署要求,严格“五好、五带头”标准,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扎实开展“三思三创”活动,创新体制机制,破解规划难题。深入开展“规划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和“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创建活动,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大力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树立规划部门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提升规划优质服务水平。
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今年3月份主任会议听取2010年城乡规划实 施情况报告的要求,委员会于1月24日听取了市规划局《关于宁波市2010年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及2011年城乡规划主要工作安排》的汇报,并实地察看了东部新城核心区城市设计导则的执行情况。
2010年,市政府及规划部门能紧紧围绕以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为主线,把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全面推向新阶段为目标,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职能,加强规划编制,创新规划理念,提升服务水平,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各项任务。城乡规划工作,能紧密结合宁波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规划管理需求,积极开展规划基础研究,科学评估“十一五”期间城乡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深化完善各片区规划编制,极力推进控规编制的报批工作,积极创新和探索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提高村镇规划管理水平,认真做好基础测绘项目实施工作,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信息化水平,为推进宁波城乡一体化进程提供了良好的规划保障;近期建设规划工作,以深化实施“中提升”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为重点,加快推进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全年中心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811件,用地面积25.38平方公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037件,用地面积33.64平方公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136件,建筑面积2101.8万平方米,交通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逐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城中村及非成套房改造的规划管理规划服务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中心城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初具规模并发挥效益,集聚、辐射、服务功能得到进一步提升;东部新城规划实施工作,能按照《东部新城核心区城市设计导则》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协调沟通,加快重点区块开发的规划实施,组织编制了生态走廊、城市照明、雨水利用等景观环境规划,对《东部新城核心区城市设计导则》实施评估修编工作,同时认线区块由原来规划的商住混合使用区调整为中央商务拓展区规划变更工作,东部新城规划实施有序推进。总体上看,2010年市政府及规划部门围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在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调整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大量的工作,规划的科学调控指导作用得到较好发挥。但在规划编制和管理中仍然存有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依然存在规划布局不适应新的发展形势需求,规划功能发挥受到较大的制约,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前瞻性有待加强;规划实施中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落地较难,规划的规范化管理监督渠道亟待完善,城乡规划法制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各县(市、区)村镇规划管理机构设置和经费保障力度不平衡,规划从业人员技术薄弱、管理层次相对较低等问题。
一、科学编制,切实完善规划体系。要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作用,通过宁波城市功能定位来提升和优化规划编制工作,规划起点要高,创意要新,注重彰显宜居城市、环境优雅、交通便捷特色,加快城市未来发展战略性的规划研究,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注重新规划区域的合理性,前瞻性和科学性。要按照建设“一核两翼多节点”大都市的构想,突出核心区的档次和质量,加强对南翼规划研究,加强对卫星镇规划编制的倾斜力度,提升卫星城的集聚功能。各片区规划、次区域规划、专项规划都要加强与总规的衔接,使新一轮的近期规划编制更贴近宁波特色,切实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二、改善民生,加大规划修编力度。要加强重点区块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快形成宁波城市经济新的增长极,充实和完善湾头、鄞奉路、月湖西区、铁路南站等区块细节研究工作,加强对中心城区重要道路、门户地块、沿江沿线景观的规划研究,完善东部新城河道、绿化、公交场站等配套设施的规划研究并同步实施。要更加注重民生事业的持续改善,做好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公交、文化体育等专项研究,完善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深化高铁、城际交通、市域轨道网点的研究,着力缓解并逐步改善市区交通拥堵状况。同时加强城市人居环境的规划研究,做精做细城市设计,优化用地空间和环境景观,提升核心区形象和品位。
三、拓宽渠道,注重法规宣传实效。要以制定出台《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为契机,有效利用各种媒介,拓宽宣传渠道,并结合深入开展“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创建活动,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加大对违章建筑处罚的监督和查处力度,合力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加强规划管理、村民建房、规划执法、信访等问题调研和政策制定,积极探索和建立行之有效的违法建筑的体制机制,从规范制度上入手,弥补现行法规的遗缺,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触犯法律法规。要加强规划执法的严肃性,防止执法中的随意性,切实增强执法公正和透明,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规划意识和规划人的依法行政水平。
四、加强管理,提高队伍自身建设。要加强基层规划队伍的建设,合理调整乡镇规划所的机构编制和经费,加强镇村规划管理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加强中心镇、中心村的规划力量配备,进一步探索和推广农房“两改”和建设美丽村庄试点经验,逐步完善乡镇规划管理体系,顺利推进规划管理体制向乡镇延伸。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优化内设机构设置和职能,完善调整市局与各分局事权划分,提高规划服务效率和水平。改进重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的规划管理方式,建立跟踪联系服务制度,提高服务效能。进一步规范执法管理机制,明确执法管理部门,落实执法责任,加强规划系统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推进城乡规划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2011年4月26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关于2010年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及2011年城乡规划主要工作安排的报告。
审议中,大家普遍认为,2010年市政府及其各规划部门以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为主线,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职能,加强规划编制,创新规划管理,提升服务水平,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各项任务。但也存在规划布局不适应新的发展需求、规划实施中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落地较难、规划从业人员技术薄弱等问题。2011年城乡规划主要工作安排,总体上科学,可操作性也强,但我市在转型发展和新型城市化过程中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年度规划应紧紧围绕“十二五”期间的总体目标和思路,发挥好先导和调控作用。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要科学编制,切实完善规划体系。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市政府和各规划部门要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作用,通过提升宁波城市功能定位来优化规划编制工作。规划起点要高,创意要新,注重彰显宜居城市、环境优雅、交通便捷特色,加快城市未来发展战略性的规划研究,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注重新规划区域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要按照建设“一核两翼多节点”大都市的构想,突出核心区的档次和质量,加强对南翼规划研究,加强对卫星镇规划编制的倾斜力度,提升卫星城的集聚功能。各片区规划、次区域规划、专项规划都要加强与总规的衔接,使新一轮的近期规划编制更贴近宁波特色,切实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二、要改善民生,加大规划修编力度。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要加强重点区块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快形成宁波城市经济新的增长极,充实和完善湾头、鄞奉路、月湖西区、铁路南站等区块细节研究工作,加强对中心城区重要道路、门户地块、沿江沿线景观、新老城区连接带的规划研究,完善东部新城河道、绿化、公交场站等配套设施的规划研究并同步实施。要更加注重民生事业的持续改善,做好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建筑垃圾处置、公交、文化体育等专项研究,完善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交通规划研究,尽快建立完整的交通数据库。进一步深化高铁、城际交通、市域轨道网点的研究,努力提高现有资源的利用效率,着力缓解并逐步改善市区交通拥堵状况。加强城市人居环境的规划研究,做精做细城市设计,优化用地空间和环境景观,提升核心区形象和品位。
三、要拓宽渠道,注重法规贯彻实效。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要以制定出台《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为契机,有效利用各种媒介,拓宽宣传渠道,并结合深入开展“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创建活动,加强法律法规和规划理念的宣传,规划部门要敢于建议、善于建议,积极主动地向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传播科学的规划理念,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规划意识。要加强规划管理、规划执法、村民建房、信访等问题调研和政策制定,积极探索和建立行之有效的违法建筑的体制机制,加大对违章建筑的查处力度,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触犯法律法规。要加强规划执法的严肃性,防止执法中的随意性,切实增强执法公正和透明,维护规划的权威性。
四、要加强管理,提高队伍自身建设。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要规范执法管理,明确执法管理部门,落实执法责任,加强规划系统的队伍建设。加强基层规划队伍的建设,合理调整乡镇规划所的机构编制和经费,加强镇村规划管理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加强中心镇、中心村的规划力量配备,进一步探索和推广农房“两改”和建设美丽村庄试点经验,逐步完善乡镇规划管理体系,顺利推进规划管理体制向乡镇延伸。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优化内设机构设置和职能,完善调整市局与各分局事权划分,提高规划服务效率和水平。改进重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的规划管理方式,建立跟踪联系服务制度,提高服务效能。
今天是我担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之后,第一次参加全体会议。刚才,我们听取了慈善事业促进条例、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的立法说明,以及有关人事任免议案的说明。提交这次会议审议的3件法规,件件涉及社会建设,件件事关群众利益,既体现了市人大一贯坚持的服务发展大局的立法原则,也凸显了市人大更加注重社会领域立法的新思路。相信通过这几部条例的制定实施,对于促进宁波慈善事业发展、规范机动车管理、妥善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将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今年是“十二五”发展的开局之年,也是本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届末之年,各方面的工作任务都非常繁重。今年以来,全市上下紧紧围绕主题主线要求,深入开展“三思三创”活动,全力实施“六个加快”战略部署,破难促调,创新开局,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开门红”。上周,市委常委会专题分析了一季度经济形势,总体判断是“平稳较快,稳中有忧”。一季度,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193亿元,增长10.4%;财政一般预算收入426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209亿元,分别增长31.5%和31.1%;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227元、农民人均现金收入5880元,扣除价格指数,分别增长8.1 %和7.6%。这说明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是有效的,各级干部的工作是扎实的。但我们也要清醒看到,当前发展依然面临许多困难,特别是土地、电力、资金等要素制约趋紧,企业经营成本上升,节能减排压力增大,财政收支平衡难度加大,不确定因素还很多。我们要准确把握宏观形势新变化,及时落实应对措施,扎扎实实做好控物价、保增长、调结构、促转型、惠民生等各项工作,确保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健康发展。就今年人大工作来讲,我们肩上的责任不小、担子不轻,面临的新课题新任务很多。比如,如何合力推动“六个加快”,确保“十二五”实现良好开局,使我市在科学发展上继续走在前列,这是我们人大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如何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新形势,积极回应社会各方面对立法工作的新需求,加强对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这是我们人大面临的一个紧迫课题;如何胜利完成即将开展的市、县、乡三级人大换届选举任务,实现人大工作的创新发展,这是考验我们人大的一项政治任务。我们要始终把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为人大工作的第一要务,作为开展“三思三创”活动的根本目的,积极探索行使职权的新思路新途径新办法,进一步提高人大工作水平,为推进“六个加快”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下面,我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谈三点想法。
相比于许多兄弟城市,我市最大的政策体制优势在于拥有地方立法权。据统计,从1990年我市制定第一件地方性法规开始,迄今已制定了95件地方性法规,其中现行有效的还有70件。这些法规在我市实施国家法律、改革经济体制、创新社会建设、促进城乡融合、规范权力运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引导规范和促进保障作用。但也不可否认,当前我们的地方立法工作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比如,立法对制度环境变化、经济社会结构变动的回应还不够及时,与改革发展、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规还比较欠缺;有的法规条文看似完备,但往往缺少解决问题的“关键那么几条”;有的法规出台后,迟迟未能制定与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致使法规执行力减弱。地方立法权是最稀缺、最宝贵的政策资源,立法工作的不足,实际上是政策资源的最大浪费。我们一定要坚持“质量为上、急需为先、特色为重”的立法原则,积极探索研究地方立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遵循国家法制统一之规,汲取兄弟城市立法之长,争创我市制度建设之新,使地方性法规真正成为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节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杠杆。一是要突出前瞻性。当前,区域竞争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城市发展战略、发展路径的同质化现象非常明显。宁波要在新一轮发展中争先进位、走在前列,一项至关紧要的任务,就是要创新制定一批法规政策,通过法规政策的引领和调节,推动产业升级、优化资源配置、平衡各方利益、凝聚社会合力。因此,我们要紧紧围绕“六个加快”战略部署,扎实做好海洋经济、自主创新、城市管理、生态建设、社会管理等领域的立法调研工作,特别是要深入研究我市地方立法的“短板”和不足,抓紧制定一批先导性、方向性、示范性的法规条例,以立法之“先”、之“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先转快转。二是要把握实效性。法规条例并不是越多越好,关键在于管用、适用。要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实际工作,坚持以问题引导立法、以立法解决问题,多采取“一事一法”的法规体例,特别是把实践证明切实可行的政府规章和政策及时上升为法规条例,使之成为推动科学发展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要坚持不凑数、重管用,坚决避免操作性不强的“景观性立法”、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管制性立法”、地方特色不足的“重复性立法”,定期评估清理现行法规条例,适时修改废止不适用、不管用的法规条例,防止过时的法规条文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障碍。三是要凸显民主性。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立法机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的“公共物品”。这个“公共物品”是否有用,还要看是否与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相一致。因此,在选项、论证、起草、审议、修订、废止等立法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设计好、执行好社会广泛参与的程序,广听民意、广知民情、广集民智,坚决防止闭目塞听、闭门造车等现象。在这方面,历届市人大做得都很好,比如提交这次会议审议的慈善促进条例,去年10月首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后,又多次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下步,市人大要在扩大人民群众立法参与、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推进立法听证普及化和小型化、建立群众意见反馈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探索创新力度,鼓励引导更多普通群众参与立法工作,着力提高立法工作科学化水平。
现在,推进“六个加快”的行动纲要已经制定,应该说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实施路径、保障措施都已经非常明确,下步的关键是要在破难题、抓落实上下功夫见成效。千招万招,不去落实还是虚招;千难万难,不去破解永远是困难。监督是人大工作的职责所在,也是人大工作的重要基础。人大监督越有力,法律政策的执行力就越强,“六个加快”工作推进力度就越大,人大自身的地位也就越突出。各级人大要把监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切实把这一宪法赋予的重要职权履行好、行使好。一是要做到敢于监督。“一府两院”的权力来自于人大的授权,人大对“一府两院”履职情况进行依法监督,是理所应当的事情。各级人大要克服畏难情绪,始终坚持授权与管权相一致,切实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问效,敢于向违反法律法规的人说“不”,敢于对有损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事叫“停”,敢于对贯彻重大决策部署不到位的部门举“牌”,力求发现一个问题彻底解决一个问题,真正把监督职权用足用好。二是要做到便于监督。人大工作强调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但这并不是说人大工作就不要创新。各级人大要进一步拓展新视野,运用新思维,大胆探索现行体制下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新机制,综合运用专题审议、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形式,增强监督工作的灵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比如,在专题审议方面,可以适当增加书面报告的数量,把更多党委重视、社会关注的工作纳入监督范围;在执法检查方面,可以采取网民情的方式,发动网民找问题、找差距、找对策;在代表视察方面,可以采取小组视察的形式,把监督工作延伸到基层一线。三是要做到善于监督。去年底以来,市里围绕“六个加快”战略部署,召开了一系列工作会议,对今年需要着力推进的重要工作、重大项目列出了“清单”和“时间表”。人大要善于抓住监督工作同全市中心工作的最佳结合点,把监督重点放到正在实施的工作上和正在推进的项目上,努力提高监督工作实效。比如,要加强对产业政策、科技政策、投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问效,督促政府解决好经济转型升级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问效,督促政府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着力突破能源消耗和环境容量的“硬约束”;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的监督问效,督促政府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着力解决交通疏解、市容整治等一批城市管理和文明创建中的“老大难”问题;要加强对劳动保障、社会治安、住房安居、教育卫生、食品安全等民生工作的监督问效,督促政府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体系,等等。总之一句话,人大监督工作一定要聚焦全市发展的大事,关注社会民生的实事,确保每一次监督活动都能解决一批实际问题。
人大的立法、监督工作以及审议决定重要事项,都离不开事前的调查研究。只有把调查研究这项基本功做深做实了,立法才有依据,监督才有底气,审议决定重要事项才有分量。当前,推进“六个加快”战略部署的许多工作还处于启动阶段,各级人大要抓紧确定一批全局性、根本性和长远性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使人大工作更好地服务“六个加快”的具体实践。就近期来讲,重点是要抓好两个课题的研究。一个是海洋经济的研究。3月初,国务院正式批复实施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3月底,省委专题召开工作会议,对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上浙江”作了部署;下个月,市里也将召开工作会议,对海洋经济强市建设进行动员部署。市人大要抓紧组织力量,对海洋经济强市建设可能涉及的政策实施、资源配置、利益调整等问题,包括如何协调海洋渔业、海洋交通、海洋旅游之间的冲突问题,如何解决港口扩建、产业布局与岸线保护、生态修复的冲突问题,如何平衡象山港保护条例、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等现行法规与区域性海洋开发的冲突问题等,开展针对性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海洋物权、海洋生态等重大问题进行制度和法规创设,为海洋经济强市建设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和法规保障。另一个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研究。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就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作了全面系统阐述,并第一次鲜明提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宁波作为中央和省里的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城市,我们在去年就明确了8大社会管理服务体系的创新任务,并把12个重点项目的推进责任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下步市委还将召开全会,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作出全面部署。对这项工作,市人大也要及时安排一批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争取在推进社会管理服务人本化、社会管理手段信息化、社会管理载体项目化、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社会管理行为规范化等方面,提出一些富有建设性的对策建议,为市委科学决策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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